第一条 各人事命令、通知公布后,连同该案凭证(申请单或签呈)合并归档。 第二条 每月初依据人员异动记录簿编制“人事异动月报表”,呈核阅后,列入人事流动率检查依据。 第三条 员工若有需要“服务证明书”或“离职证明书”,可至人事单位说明申请理由,由经办人填写证明,转秘书室盖印。 第四条 人事单位应于每月10日编制各主管名册,送总机备查。 第五条 人事单位应备档案包括下列: 1. 人事异动案; 2. 人事奖惩案; 3. 人事考绩案; 4. 人事培训案; 5. 人事规章案; 6. 人事勤务案; 7. 人事报表案; 8. 福利案; 9. 文体活动案; 10. 涉外事件案; 11. 收发文件登记簿。